执行双方均已离世 案件还执行吗?

时间:2024-08-27 17:11:45 稿源:安徽法治报

  作为执行主体的当事人双方均已去世,这样的案件还需要继续执行吗?2024年8月16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家属一次性向申请人家属支付16万元,彻底化解纠纷。

  事情要说回2011年,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徐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宋某始终没有归还欠款。无奈之下,徐某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宋某始终无力归还欠款,法院依法查封了宋某与妻子何某共有的位于铜陵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经过评估、拍卖、变卖程序,未能处置成功,且徐某不接受以物抵债,就这样,执行陷入了僵持状态。

  几年后,作为本案执行主体的当事人双方先后不幸离世,徐某家属认为,本案借款是徐某从他人处筹借的款项再转借给宋某,且家人生活困难,借款必须归还,要求继续对宋某的遗产进行执行,也就是继续处置查封的房产的一半价值。执行法官多次与宋某的妻子何某联系,何某表示宋某在外欠款众多,且唯一的房屋也是贷款加借款购买的,她自己负担很重,实在无力归还。一边是申请人家属以泪洗面要求继续执行,一边是被执行人家属哭诉强调困难。

  转眼时间来到了2024年,徐某的家属要求对本案变更申请主体后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再次化身“和事佬”与双方家属沟通,最终徐某家属愿意减免部分欠款后,宋某家属归还欠款一次性了断。多轮协商后,徐某和宋某的家属们于8月16日上午来到法院,双方共同确认:由宋某家属直接向徐某家属一次性支付16万元了却徐某与宋某之间的纠纷,款清后,申请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当天,顺利收取款项的徐某家属与结清欠款的宋某家属在签署执行笔录后满意地握手,压在他们心头12年的石头终于放下了。

  法官说法:在执行中常常遇到作为执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在执行中死亡,如何处理?

  变更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接执行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遗产强制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如果遇到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在执行中死亡,又该如何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通讯员 张雪琳 桂舟)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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